三、整顿的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的、圈而不探的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等监管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开展专项整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山的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各类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水源地以及铁路、省级以上公路、西气东输管线支线可视范围内和高压输电线路两侧500米内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予以注销;未到期的,至2006年底全部撤出或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