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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顿的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按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或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并依法实施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的、圈而不探的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等监管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谁审批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和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要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撤出投资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开展专项整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山的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各类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水源地以及铁路、省级以上公路、西气东输管线支线可视范围内和高压输电线路两侧500米内的采矿活动进行整治,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予以注销;未到期的,至2006年底全部撤出或关闭,并依法注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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