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5年上半年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计算数据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各县(区、市)联社申请上报时间截至11月10日,各地级以上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上报时间截至11月25日。
第六条 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各农村信用联社的申报材料由各县 (区、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地级以上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 (区、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定。
第七条 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的确认和拨付。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及资金额,并发出资金确认拨付通知书,主送省财政厅及相应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资金确认拨付通知书,按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指标下达给各市财政局,同时将下达指标文件抄送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联社。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级划拨给各农村信用社。补贴资金到账后,原则上由各有关农村信用社于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入股社员。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各农村信用社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各农村信用社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各级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申报资料。
(三)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在扶持资金拨付后3个月内对各农村信用联社扶持资金申报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少于10%。
(四)省有关部门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五)有骗取、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省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