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金融办、财政厅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金[2005]42号)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市、县(区、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农信联社:
为帮助我省农村信用社尽快落实国家资金扶持政策,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4]98号)及《关于印发<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粤金 [2005]28号),经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由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金融办、财政厅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金融办、财政厅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广东省金融办、财政厅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办法》、《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按照《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省财政从2005年至2007年3年共安排的12亿元资金,其中3亿元用作农村信用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9亿元用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鼓励农村信用社压降不良贷款。
第二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9亿元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压降不良贷款扶持资金的使用。
(一)3.41亿元用于增资扩股补贴。对我省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13个市共69家农村信用社(详见《省财政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按增资扩股股金余额的80%计付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上述69家欠发达地区增资扩股困难联社的入股社员。资格股和投资股每年分别按入股金额80%的2.25%和2.7%直接补贴给入股社员,共补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