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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三、完善界线管理措施,不断提高依法治界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界线管理责任制,实行界线、界桩签约委托管理制度,由有关县(市、区)民政部门与镇(乡)、村(居)委会和专人签定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在界线、界桩日常巡察、维护等方面的责、权、利,确保界线、界桩管护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专人,签定的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书要及时报有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备案。要尽快建立健全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各界线毗邻方有关对口部门要对各自掌握的界线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的经验及问题等,及时进行交流。省民政厅要加强对上述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并根据《条例》和《通知》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我省有关界线管理的建章立制工作。
  四、加快推进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
  省民政厅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行政区域界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1〕316号)要求,加快我省界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步伐,把界线的信息化建设作为界线管理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尽快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市先进行试点,按照“统一数据平台、统一数据格式标准”的原则建立起信息系统,取得经验后抓紧在全省予以推广。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界线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五、切实落实好界线管理经费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各地级以上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地级以上市政府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之间以及镇(乡)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及时落实界线管理经费,为界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省民政厅要加强对各地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近期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通知》精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2006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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