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办[2005]10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界线管理工作
行政区域界线是依法实施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界线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成果、维护边界附近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建设和谐广东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领会、贯彻落实好《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通知》精神,真正把界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科技、民族事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领导,共同维护好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保障好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严格执行界线联合检查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要求,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避免因边界不清引发的各种纠纷,保质保量完成联合检查的工作任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镇边界双方的上一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联合检查工作的协调指导,重点督促和检查各地解决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并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各地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涉及行政区划区域范围调整的,要在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勘界工作,近年已进行区划调整但尚未完成勘界的要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组织勘界工作要周密、有序,避免遗漏。要在勘定行政区域界线的同时,明确界线两侧的耕地、林地、森林、林木、河流、矿产等资源的权属;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测绘管理规定的要求,选择具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勘界测绘任务,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埋桩、测绘成果的检查验收、编写协议书、成果资料立卷归档等工作,确保最终成果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