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资本金由股东投资形成。省国有控股股东的资金由省国资委从省属国有资产收益中投入,其余股东的资金由广州、深圳、珠海三市产权交易机构或各地级以上市其他投资机构投入。
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照《
公司法》规范运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接受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可以委派独立董事和监事参与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法人治理,监督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及其经营班子合法合规经营。
(二)完善和规范全省产权交易平台。
1.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范围要突破区域限制,省内产权交易机构均可参加,也可以拓宽到境内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只要符合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会员条件,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协调各会员,明确定位与分工,共同建设省内统一规范的产权市场。
2.广州、深圳、珠海等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可以从事投行业务等经纪业务,实行规范运作,其交易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现联网之后,作为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异地交易场所。
(三)建立我省产权市场监管体系。
1.省政府建立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国资委主任任副召集人,成员包括省国资委、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物价局、工商局、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等单位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联席会议负责制定与落实全省产权市场发展规划,监管全省产权市场等。联席会议不干预也不参与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履行产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包括负责制定具体的市场监管实施细则,对产权交易实施常规性的监督和管理,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对会员依法进行管理及资质认定、年审等。
2.逐步完善我省三个层次的产权市场框架体系。第一层次是省政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管层次,第二层次是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为代表的交易层次,第三层次是产权经纪机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省属企业、境内外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这些企业、组织和个人均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的身份,按相应的会员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并且接受省政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管。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积极支持我省产权市场建设和发展;各地级以上市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配合和支持我省产权市场整合和建设,督促并确保所属企业的国有、集体产权进场规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