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化“三个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完成年度控制指标。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体系、落实责任体系和监督考核体系,从机制上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圆满完成。一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监管职责和事故防范措施。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三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四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和个人,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当地政府、部门政绩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突出重点,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重点强化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和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
1、煤矿安全。重点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继续加快资源整合力度,关闭3万吨以下矿井。合法生产矿井要把瓦斯和水患治理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监督和巡查密度及力度,加大隐患排查整改措施,全面落实安全培训、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监督举报、查处腐败和专家安全评估等五项安全保障制度,把事故防范工作抓实抓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非煤矿山安全。加强对取得许可证矿山的监管,特别是对地下开采矿山有害气体、水患、顶板、尾矿库及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确保按标准组织生产。要结合矿山秩序整顿,加大对重点地区超层越界、私采滥挖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矿业秩序稳定。要进一步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后的复查工作,组织专家“会诊”,发现隐患,要按照“四落实”的原则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能恢复生产。露天矿山要认真贯彻《小型露天采石厂安全生产暂行管理规定》,坚决淘汰落后的开采工艺和技术,实现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