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与省非税系统实现对接的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与执收单位进行对账,并将对账无误的资金按照“次日清零”的原则划缴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省级财政专户开户行。
(五)各代理银行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资金划缴规定,严禁滞留和截留代收资金。对各代理银行的资金划缴情况,人民银行将会同省财政厅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代理银行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代收资格。
六、认真按照以下规定做好跨年度资金的划缴工作。在省非税系统与人民银行系统实现联网前,为了实现各代理银行缴库数、执收单位征收数与该项资金实际入库数的基本一致,各代理银行当年向国库划缴上一年度代收资金时,必须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预算科目名称”栏中注明“上缴××年度(上一年度)××(预算科目名称)”。人民银行在整理期内根据缴款书标明的资金所属年度进行账务处理。
七、进一步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下属网点的监督检查,确保非税收入的及时入库及资金的安全。各代理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下属各代理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营业网点非税收入内部清算账户、资金管理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避免非税收入资金被延压、占用和挪用等情况发生。
八、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管理。非税收入代理业务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票据由各代理银行主办行向省财政厅票据中心领用并根据每个网点的业务量大小发放给各代理网点使用。各代理银行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网点财政票据的管理,一方面合理测算票据用量避免造成浪费,另一方面应制定财政票据保管、领用、作废等各个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将财政票据作为重要的凭证管理。
九、各代理银行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合作做好省级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省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承担非税收入代理业务和财政专户资金的归集工作的同时,应协助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非税系统建设和推进过程中各代理银行间的协调工作,包括协助省财政厅组织各代理银行的非税业务会议,牵头召开各代理银行间的协调会,为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系统连接工作提供支持等等。
以上要求,请各代理银行认真落实并加具贯彻意见后转发主办行和各代理网点执行(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各一份),各代理银行贯彻落实该通知的情况,请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