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建筑业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一)加快改革步伐。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采取专业化、股份化、集团化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重组,做大做强一批竞争力强的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序退出一批国有中小型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2007年全省建筑企业改制面达到70%以上,国企改制面达到90%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全部改制成企业。2010年基本完成建筑业全行业改制。
(二)加快推进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多元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法人资本、外资参与国有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通过国有产权出售、股份制改造、引进投资等多种途径实现国有建筑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及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安置改制企业职工和企业增资减债。通过改制,使经营规模大、净资产多、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发展壮大。使严重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扭亏无望的企业平稳退出市场。
(三)搞好分流人员安置。建筑企业改革要尽量减少规模性裁员并切实做好被裁减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要大力支持、鼓励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职工。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重新组建的建筑企业要尽量吸收原企业职工,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大力发展民营建筑企业。国有、集体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按标准可以直接就位原企业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在资质升级方面要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壮大实力,提升档次。要积极引导、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建筑企业对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在全省率先实现规模化扩张,不断提高竞争力。
(五)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务基地县建设,规范建筑劳务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拖欠问题。建筑企业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的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积极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健康、安全、环境体系认证,制订强制性的工地生活区标准,探索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和途径。加强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敦促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和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