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医院管理评价是一项科学、严肃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好医院评价工作。在医院评价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勤俭节约的规定,不得接受被评价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八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医院管理评价工作计划,并按计划主动开展医院管理评价。
第九条 各医院也可根据《评价细则》进行自查整改,达到标准后,主动向上级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委员会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条 医院管理评价工作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于一个月内通知评价医院具体评价日期。
第十一条 每所医院评价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十二条 医院管理评价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现场考察、检查,对院内、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考核情况反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医院管理评价工作组负责将评价结论及评价情况报医院管理评价领导小组,经审核批准,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医院管理评价总为1000分。评价结果认定分“合格”、“不合格”2个层次。达到70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700分为“不合格”。评价结果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被评价为“合格”的医疗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及民营医院(包括民营医院,军队医院、民族医院、中医院除外)。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评价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一级医院评价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