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已在全国发明展上获得金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
第六条 资助资金发放的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优先要求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税、附加费)给予全额资助。
(二)外国专利申请资助
每一件申请6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均以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对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视具体情况最高可资助专利授权后头5年年费。
(四)职务发明由资助申请人开具收据后,以转帐支票的形式支付;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1份(从海口科技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hksti.gov.cn);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2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时还须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1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