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6日)修正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5]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5年12月26日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
专利实施资助择优扶持本市范围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或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项目,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外国专利申请,重点支持本市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项目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四)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