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剖宫产手术基本标准》的通知
(甬卫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有关医院:
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宁波市剖宫产手术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剖宫产手术基本标准
为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宁波市医疗机构剖宫产手术管理办法。
一、剖宫产手术准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2、医院核定床位≥30张,其中妇产科床位≥15张,年分娩数≥200人次。
3、产科医生实行24小时值班制,成立由业务院长、内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产科抢救小组和新生儿抢救小组。
4、具备输血条件,无血库条件的医院应具备1小时内取血的能力。
(二)设备条件
l、手术室基本条件:手术区域应划分为非限制区、半限制区和限制区,区域间标志明确,手术室用房及设施要求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手术室基本器械配置:应配有麻醉机、呼吸机、万能手术床、无影灯、电动吸引器、低压电动吸引器、人工呼吸设备、新生儿辐射台、输氧装置、新生儿台秤和皮尺、深静脉穿刺包、多普勒胎心仪,以及成人、新生儿复苏及气管插管、人工呼吸设备等。
3、手术室常用急救药品(包括新生儿急救药品):中枢神经兴奋剂、子宫收缩剂、强心剂、升压药、镇静药、止血药、阿托品、地塞米松、氨茶碱、静脉注射液、碳酸氢纳等。
以上设备及药品不得与分娩室混用。
4、其它条件:
(1)产科设有多普勒胎心仪、胎儿监护仪、心电监护仪、冷热空调等设备。
(2)医院有血、尿常规、肝功能、凝血功能、血型及输血前筛查检测设备和B超等影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