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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要认真研究和多渠道解决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一是多方筹集医疗经费,除供养经费一部分用于医疗支出外,各地在敬老院建设任务完成后,原安排用于敬老院建设的资金,仍要保留一部分资金,重点用于医疗支出。二是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实行定点挂钩,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利和优惠的医疗服务。三是加强医疗经费管理,推行建立敬老院医疗互助资金、实行经费统筹与个人包干相结合等办法,管好、用好医疗经费。要重视敬老院文化、娱乐、健身等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娱、游览活动,使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安享晚年。要创造条件,让尚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人员从事必要的生产劳动,给予必要的报酬,改善其生活。
  要加强和规范敬老院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敬老院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另行制定。为有利于敬老院等集中供养机构的运行,新办敬老院可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原产权和管理人员身份保持不变。要利用和发挥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资源,在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其他老年人开放,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对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困难家庭老年人,本人和家属有要求的,要优先安排,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在供养对象管理上,对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等原因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其提出要求退出供养的,在签订协议、落实好日常照料的情况下,应按规定办理退保手续,也可以在敬老院实行自费寄养。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要高度重视和做好孤儿的救助工作,大力开展“关爱孤儿行动”,为孤儿提供全面救助。要研究改进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创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环境。要加强规划和资金投入,在全省建设一批设施比较齐全、管理规范的儿童福利机构。要落实福利机构和困难家庭作为监护人的孤儿供养经费,其供养标准按保证其健康成长为前提由各地研究确定。同时,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做好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保护。
  四、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在做好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的基础上,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就业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转办社会保险,衔接好基本生活保障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要按照制度设计的要求,加强对保障资金筹集、运行的管理,确保资金到位和基金有效运行。今后,凡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对目前已办理参保手续但资金仍未到位的,地方政府要通过增加支出及时予以偿还,以减少基金风险,确保基金支付。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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