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及产品序列号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已经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加强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特别对产品质量、安全和售后服务等工作加强行业监管,研究建立后续监管服务体系。
4各级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和保证税控收款机企业售后技术服务优良,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纳税人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特别是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1在选型招标过程中,邀请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严禁暗箱操作,确保招标信息公开,招投标行为规范、程序严格,评标方法明确。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查违规行为,保证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提供保障。
2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不得采取任何手段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
3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应接受税务、质检、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对不按合同规定做好销售、售后服务的厂商,税务、质检、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有权提交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在我省的销售资格。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处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