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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办理、落实提案的情况;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提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七)组织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对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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