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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办法、方案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工会组织的行使职工代表职权的其他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向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其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所在单位不得变更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停产整顿或进入破产程序期间、职工整体或部分待岗等特殊情况下,职工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可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代表,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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