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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务公开实施细则、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制度改革、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安排方面的其它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本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其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企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办法和方案,对本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如需修改,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聘用)的职工,均有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应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应由所属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其职工代表或职工中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中的一线职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其他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不低于其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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