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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于2005年9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5年9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各族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院、校、所务等)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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