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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强化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全面掌握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定期分析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及时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各职能部门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解决。
  (二)不断强化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和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力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药品监管工作要针对农牧区药品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假劣药品损害农牧民切身利益比较严重的情况,不断加大对农村牧区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实现药品监管重心下移,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用药安全。同时,要进一步整合县、乡两级现有行政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四)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食品药品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力度,将食品药品的专项整治、日常监管和打假经费列入各地财政预算,以确保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一)加大对食品的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业、农业投入品、食品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努力促进食品产业发展;要重点抓好对食品生产源头的监管,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已有成果;要加强对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要始终保持对生产、经营、使用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查处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二)加大药品 “两网”建设工作力度。要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农村牧区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 〔2004〕104号)要求,促进农村牧区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体系完备、反应快捷、监督有力的药品监管网络和诚实守信、保障有力的药品供应网络,确保广大农牧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方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 “两网”建设中的税费问题,对承担农村牧区药品配送责任的经营企业直接配送给农村牧区卫生室、设立药柜的药品,其缴纳的税费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保证药品配送企业开展正常的农牧区药品配送业务,从而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广大农牧民群众,确保农牧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实现建得起、立得住、能运行的目标。同时,要加强统筹协调,把农牧区药品 “两网”建设与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网络建设,在全省农牧区逐步形成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全省农村牧区药品 “两网”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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