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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五)重视协调配合,抓好源头治理。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逐步加大治本力度,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条件和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在预防腐败工作中的作用。要注意发挥监察机关与政府各部门和行政管理工作联系密切的优势,加强对各职能部门从源头治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结合重大改革措施出台,提出防范和治理腐败的对策,着力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
  四、健全和完善行政监察工作运行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健全并落实监察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署办公体制的要求,明确厅(局)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完善议事程序,及时研究部署政府交办监察事项的落实、违反政纪案件的处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源头治理工作、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监察事项。
  (二)健全并落实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履行法定职责。凡属重大行政监察事项包括重要政纪案件的立案和处理,经厅(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凡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进一步落实监察厅(局)长参加或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制度。了解和掌握政府及部门重大行政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使监察机关能够更好地为政府及部门的中心工作服务。
  (四)健全并落实下级监察机关向上级监察机关、派驻监察机构向派出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以及下级监察机关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必须在决定前征得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的制度。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和派驻监察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五)进一步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和特邀监察员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监察机关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定期向同级政协通报监察工作情况,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自觉接受党组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建立健全特邀监察员参与和监督监察工作的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的机制和途径,逐步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内容和程序,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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