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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行政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加强执法监察工作;要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执法监察,切实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围绕法律、法规和政令的贯彻执行和中心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政令畅通;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执法监察,防腐堵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当前,要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执法监察,重点做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情况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执法监察;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大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
  (三)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运用权力、履行职责、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是检查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公平高效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各级监察机关要深入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施政过程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明确决策的权限和程序,督促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与评估制度、决策听证与公示制度以及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行决策内容、服务程序和办事方法公开。要积极探索事前预防、过程监督、动态管理和间接管理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方式,发挥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投诉中心作用,严肃查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切实解决一些机关和单位在行政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低下、办事推诿、资源浪费等问题。要加强对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监督,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勤政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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