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5〕费567号 2005年12月7日)
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重新报批福建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5]19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402号)收费期限到期,为了规范环境检测服务收费行为,保证环境检测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重新核定我省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的规定,环境检测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环境检测机构履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职能,开展以下工作时不得收费:
(一)开展本辖区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环境噪音、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检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报告等。
(二)对本辖区重点污染排放状况及污染处理设施不定期监督检测,编报污染排放状况报告。
(三)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三、环境检测机构在确保完成环境检测的技术监督和技术支持的职能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开展下列环境检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以收取环境检测服务费:
(一)受委托开展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环境评价、环境效益分析。
(二)受委托承担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源检测及污染事故、纠纷的仲裁检测。
(三)受委托承担污染限期治理、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验收检测和运行的抽样检测。
(四)对本系统外提供检测数据和污染源调查结果。
(五)受委托对治理技术、环保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四、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前述环境检测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利用部门的行政职能实行强制服务,未接受委托、不提供服务或实行强制服务的不得收费;服务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相应降低收费标准(福建省环境检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
五、各级环境检测机构要严格区分允许收费和不得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并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环境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服字402号)延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