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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并经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8日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2005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点,是指单位、个人依法开设的用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工厂、店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络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点建设,确保维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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