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待遇确定,按《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待遇确定,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市政府第68号令颁布、根据2003年市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市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执行。
七、街道办事处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终止、解除聘用协议,街道办事处应在7日内,将其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失业人员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专职工作者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就业愿望的享受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服务。
八、社区专职工作者发生工伤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本人(含直系亲属)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专职工作者本人(含直系亲属)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专职工作者中工伤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关系时,1至4级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至10级的工伤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工伤证》。
九、社区专职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岗位上工作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街道办事处办理退休手续。社区专职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岗位上办理退休手续后,实行社会化管理,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