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附件2
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
│类别│ 对 象 │ 证 明 材 料 │ 备注 │
├──┼──────────────────────┼───┬──────────────────┼───┤
│1 │父母均长期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本人户│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 │ │
│ │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口簿、│ │ │
├──┼──────────────────────┤监护人├──────────────────┼───┤
│2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户口簿│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 │ │
│ │适龄子女 │(直系│ │ │
├──┼──────────────────────┤亲属外├──────────────────┼───┤
│3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的监护│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 │
│ │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人还需│重病证明书 │ │
├──┼──────────────────────┤提供委├──────────────────┼───┤
│4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 │托监护│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证明、职称证书 │ │
├──┼──────────────────────┤的公证├──────────────────┼───┤
│5 │在我市投资的台湾人士的随行子女(需父或母在广│书) │市台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台胞证 │ │
│ │州居住并照顾子女,不是委托亲友代管) │ │ │ │
├──┼──────────────────────┤ ├──────────────────┼───┤
│6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荣誉市民证书或区、县级以上政府认可证│ │
│ │ │ │明、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 │
├──┼──────────────────────┤ ├──────────────────┼───┤
│7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外事办或外国专家局证明及合法│ │
│ │ │ │居留证明 │ │
├──┼──────────────────────┤ ├──────────────────┼───┤
│8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暂住│ │
│ │ │ │证 │ │
├──┼──────────────────────┤ ├──────────────────┼───┤
│9 │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 │
├──┼──────────────────────┤ ├──────────────────┼───┤
│10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相关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 │
│ │ │ │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 │
├──┼──────────────────────┤ ├──────────────────┼───┤
│11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 │市环卫局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 │
│ │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 │女入学证明》、监护人暂住证、有效劳动│ │
│ │ │ │合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