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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产生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是指娱乐服务业中的歌舞厅(包括迪斯科舞厅、KTV、演艺吧等)项目、休闲健身娱乐活动项下的保龄球项目,以及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中的铝合金加工和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项下的洗车服务;
  (三)经环境影响评价后确定禁止新设的其他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五、《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商住楼,是指符合城市规划的由商业功能和住宅功能组成的整体建筑物。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是指与居民住宅楼或者商住楼的居住楼层垂直和水平相邻接的楼层。
  六、《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距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距离,按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所在建筑物的规划红线距上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计算,该距离可以规划图纸或者现场实测为准。
  七、在农村居民住宅楼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服务项目的,应当遵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其中《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居民住宅楼不包括房屋产权为一户农村居民所有的单体农村居民住宅楼。
  八、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公众调查程序,征求服务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实施公众调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规模、污染状况和周边敏感建筑物的状况,确定该服务项目公众调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对公众意见分歧较大的服务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建设单位未履行公众调查程序,或者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时未附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说明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九、设立时已经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或者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的服务项目的经营者,迁址或者增加服务项目经营范围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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