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服务
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5]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按照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制定的《服务行业具体经营项目目录》(杭环发〔2005〕61号)执行。
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可根据城市规划、服务行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调整服务项目目录。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申请人可凭商业或公建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申请人应签署环保承诺书。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方式按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关于简化部分服务行业环保审批手续的通知》(杭环建发〔2003〕112号)执行。今后,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对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方式作出调整的,按调整后的实施范围和方式执行。
三、萧山区、余杭区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提出本地区实施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行业范围、区域范围和具体方式,经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下列服务项目属《办法》第六条规定禁止新设的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服务项目:
(一)产生油烟、恶臭的服务项目,是指餐饮服务业中的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和其他餐饮服务,以及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中其他项下的喷绘刻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