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建立“走出去”人员的安全保障机制。随着境外投资和工程项目不断增多,派驻境外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安全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要切实增强安全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对“走出去”人员的安全教育,办好相关人身保险,有效落实防范措施。要建立安全协调小组和应急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迅速、稳妥处理境外突发事件,为“走出去”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四、加大扶持,增强服务,形成“走出去”的合力
(十五)进一步加大对“走出去”的扶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浙江省制订出台的各项“走出去”扶持政策。扩大和调整市本级“三外发展基金”中“走出去”扶持资金的规模,加快“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加大“走出去”扶持资金的投入。
(十六)设立宁波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商务部《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财企〔2003〕137号)设立宁波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解决企业在承揽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担保问题。
(十七)加大对“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按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积极开展境外承包工程、援外项目和境外资源开发的企业按营业额大小分别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开展境外实业性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汇出额大小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企业在境外投议标、履约、预付款的保函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企业投保“走出去”的各类中长期信用保险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十八)建立“走出去”基础研究和服务促进工作机制。资助“走出去”规划和重点课题研究,资助建立信息平台和促进工作网络体系,努力形成有效的促进工作机制。完善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经营的监管。对宁波国际承包工程商会等“走出去”促进机构,每年给予一定补贴,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综合性协调、服务、促进和人才培训等。
(十九)加强对“走出去”的金融支持。银行要积极安排、大力支持“走出去”企业所需贷款资金。对实力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经过信用评级后可授予或扩大授信额度;对企业开展境外实业性投资和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对我市企业作为总承包商的项目融资工程,包括BOT、BOOT等项目,可试行建立封闭性资金帐户,向项目公司或融资银行开具有条件的备用信用证、融资保函或担保。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加大对境外资源开发、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协助企业投保出口买方、卖方信贷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对承包工程、境外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资源开发等项下的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予以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