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3月至8月)。全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展开。选举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确定。选举结束后,由市及区县政府依法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结工作。
  二、严格依法进行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严格依法进行。
  (一)居民委员会的组成。居民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若干人共5至9人组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县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成员统称社区专职工作者,一般应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共建和协调发展委员会等6个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
  (二)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推选居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等各项工作。
  1.参加选举的范围。除因拆迁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居民委员会和2005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并已进行选举的居民委员会暂不参加选举外,其他居民委员会均应参加全市统一换届选举。
  2.选举资格的确定。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加选举;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可参加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不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但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是否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和参加选举的比例及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或每户派代表参加,或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讨论通过,在社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选民只能在一个社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3.居民委员会工作的交接。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及时做好新旧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并召开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会议和居民会议,成立居民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和机构正常运转。
  三、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全面推进首都和谐社区建设,加强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建设和谐社区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