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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地要根据情况,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各市、试点县(市、区)要制订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收费和服务行为的监管。积极探索单病种付费等综合支付方式,开展农村合作医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区域配送,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合理控制目录外用药,目录外用药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十一、深化农村卫生改革,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整合农村卫生资源,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努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要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同时要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卫生人才培训培养,稳定农村卫生队伍,通过有效措施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各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在全省发挥示范导向的作用,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提供较好的医疗服务保障。
  十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各地要将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合起来,共同推进。除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之外,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解决好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及在乡六级以下伤残军人中的生活困难者等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同时,要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以及各类公益事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广泛开展救助工作。目前,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要优先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倾斜。用医疗救助资金帮助农村救助对象交纳部分或全部个人参合资金,对救助对象获得按比例报销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再予以适当救助,使救助对象享受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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