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或基金专用账户。农民以户为单位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存入乡镇财政短期收入过渡户后,要及时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县级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乡镇短期收入过渡户滞留资金。市、县级财政要及时足额配套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存入代理银行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专户储存。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卫生、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具申请支付凭证后,财政部门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要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实现合作医疗资金封闭安全运行。
八、方便农民就医,完善补偿流程
要简化就诊和转诊流程,最大限度地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原则上,在县(市、区)内医疗机构之间不设转诊制度。因病情需要去县(市、区)外就医,转诊手续要尽量简化,急诊患者到县(市、区)外就医可以免办转诊手续。
按照手续简便、基金封闭运行的原则,推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或采取存折发放补偿金的报销方式。参合农民按规定就医,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到县级经办机构核销,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也可由县级经办机构直接受理或委托乡镇经办机构受理,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通过涉农补贴资金存折或信用储蓄账户的方式发放参合农民补偿金。
九、建立和完善公示与审计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参合农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就诊程序、补偿范围和流程、基本用药目录等;定期在县、乡镇、村三级适当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以及农民个人医药费用报销情况;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咨询、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接受群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通报审计结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