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组织体系建设,保证运行经费
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建立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县、乡镇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考核、择优聘用。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同时,加强经办机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五、加大支持力度,完善资金收缴方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将原有每人每年30元的筹资标准提高至50元,其中:农民个人的筹资标准不应低于10元;省、市、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合计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县(市)以及农业人口占多数(70%以上)的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20元安排补助资金。具体实施步骤为: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我省地方财政相应增加补助标准,分2年到位,即在原有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2006年增加5元,2007年再增加5元;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由地方政府组织筹集。要积极探索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在坚持农民自愿、保证资金安全、手续健全、责任清楚的前提下,可采取滚动筹资、代理收缴、集体统缴、一年一筹或两到三年一筹的办法。
六、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
各地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设置统筹账户、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合理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偿比例。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可以不同,但起付线不宜过高,封顶线不宜过低,分段不宜过于繁杂。既要防止基金透支风险,又不能使资金沉淀过多,统筹账户资金节余要控制在15%左右(含10%风险金),最大程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合理确定补偿范围,将少量慢性病、地方病和住院分娩纳入统筹账户补偿范围,通过设置家庭账户、开展体检等扩大受益面。合理确定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比例,切实加强家庭账户资金的管理,不得用家庭账户资金冲抵参合农民下一年度的个人缴费,不得将家庭账户资金划拨到乡镇管理,不得以代金券形式发放和使用家庭账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