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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在普及管理信息系统(MIS)、时点销售系统(POS)、条形码等应用的基础上,推动流通企业向以顾客需求分析为核心、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供应链管理系统及商业智能、决策分析系统发展,开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企业构建信息化系统、购置软件,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二、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流通企业竞争能力
  (四)进一步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积极推进多种形式改革。国有大型流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造成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政策同等适用于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对资不抵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中小流通企业,依法实施租赁、出售、债务重组和关闭破产。争取在2006年底前,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基本完成改革、改制任务。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五)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推进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鼓励各种资本参与流通企业改组改造,收购国有流通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可以给予10%以下的优惠;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价款的30%;对没有净资产的流通企业,在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整体转让,或将有效资产剥离经营。国有流通企业改制,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在改革过程中,要依法维护债权人利益。对于拖欠财政部门的借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取直接转增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或由改制后企业承继等方式解决;对于其他债权,应通过协商办法解决。
  (六)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包袱。允许国有流通企业通过将其使用的、已划拨的土地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纳入企业总资产冲抵企业债务;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流通企业可以通过出售所持国有产权抵偿历史债务。企业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潜亏挂账,历史遗留的坏账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经批准予以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纳税确有困难的流通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申请减免生产性用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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