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对各地水价改革的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
  根据国家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水工作的要求,我省提出了2005—2007年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指导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参照指导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水价改革工作(指导标准详见附件二)。昆明、玉溪等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在今年内抓紧推进水价改革;其他列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名单的县(市、区)应在2006年内适时推进水价改革;试点名单以外的县也应在2007年底以前逐步推进水价改革(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首批试点县名单详见附件三)。
  各地在推进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对社会困难群体要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在推进整个价格改革中,要优先考虑水价改革方案,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在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前,要严格履行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八、积极推进供排水管理体制改革
  (一)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积极引导外资进入水利工程建设和经营,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水利工程管理,尽快建立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二)加快城市供排水企业体制改革
  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单位,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改革的要求,推进企业的规范化改制,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逐步引入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创新机制促使供水单位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供水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新型水务运管模式。对供排水管理体制不顺、政企不分、任意挤占、平调水利工程单位和供排水企业收入以及任意减免、挪用水费的县市要限期整改。无整改措施和实效的,应推迟水价改革和调整工作。
  九、全面清理整顿地下水开采,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的监管
  针对当前地下水无证开采、过量取水、税费征收困难等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在今年四季度内全面开展对地下水开采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的地下水源,该处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该封闭的应依法予以封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加强地下水开采的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执法,加大治理整顿工作力度,依法强化相关税费的征缴,切实规范取水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的违法审批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地下水的监管,规范地下取水的审批行为,切实改变当前地下水开采中多头审批、无序失控的状况,地下水开采统一由省水利厅审批,其中地热水和矿泉水由省水利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审批,重大的地下取水项目须报省政府同意。我省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修订,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