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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逐步调整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供水价格
  (一)加强农业水费征收管理
  按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施办法》的规定,完善农业用水收费办法。在继续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改造农业灌溉设施特别是末级渠系的基础上,以农业用水计量收费为方向,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农业用水乱收费等现象,努力减轻农民实际水费负担。在取消不合理加价、降低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加强农业水费收取工作,征收率争取三年内达到90%左右。
  (二)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在加强成本约束,建立社会平均成本考核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要充分考虑上游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调整情况,综合供水企业正常运营、改造管网和计量系统以及合理盈利等因素。综合供水价格低于2004年全省平均水平的县级城市,各州市在实施水价改革时优先安排。
  (三)强化供水成本监审,建立定价成本约束机制
  城市供水要推行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原则,加强定价成本及费用的考核,建立定价成本约束机制,有效控制供水企业成本不合理上涨,城市供水能力建设过度超前的问题。核定供水价格时,原则上应按不低于供水设计能力的 60%计算水量,分摊折旧费用。严格控制“产销差率”。在调整供水价格时,年供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下,产销差率不超过18%;年供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到1亿立方米的,产销差率不超过16%;年供水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产销差率不超过15%。
  五、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一)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和九湖流域(滇池、杞麓湖、星云湖、异龙湖、抚仙湖、程海、洱海、阳宗海、泸沽湖)县级城市原则上应于2006年底以前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并有合理盈利水平,至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最低标准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其余县、市应于2007年底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同时,各地对污水处理要实施装表计量,经监测达标后按表结算污水处理费的办法,建立考核约束机制。通过提高和规范污水处理收费,增加对城市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为推进污水处理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二)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
  再生水价格要以补偿成本并有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政府指导价,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为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税费减免扶持政策,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同时,各地区要适时制定办法,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强制部分高耗水行业使用再生水。
  六、改革水价计价方式,强化征收管理
  一是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未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地区要争取在2007年底前实施。二是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抄表到户是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前提。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制定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方案,督促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各级政府对新建住宅和其它商品用房,均应按水、电、气抄表到户的技术标准建设和验收,切实防止再出现反复改造、浪费社会资源、增加住户负担的问题。三是科学制定工业等行业用水定额和非居民用水计划。研究制定洗煤、炼焦、选矿、冶炼、造纸、建材、制糖、印染、制药等高耗水重点行业的用水定额管理办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方式,适当拉大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用水的差价。对城市绿化、市政等公共设施用水必须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四是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要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积极推行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切实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由省水利厅牵头,结合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选择 10—20个县市进行农业末级渠系改造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试点。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降低管理成本、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促进节水农业建设。五是加大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收缴率,切实加大对自备水用户的征收力度。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安装计量设施,按表征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最大取水能力计收。水利工程单位也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进入水利工程水价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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