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省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价改革的目标
今后三年我省水价改革的目标是,初步建立充分体现我省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
(二)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供排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二是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培育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四是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五是水价改革与供排水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成本约束,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全面开征水资源费并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
要进一步理顺水资源费管理体制,完善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依法使用、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为提高征收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对水利工程和取水较大的企业,水资源费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各地征收的水资源费50%由省级集中(中央电力企业按现行规定执行)。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
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二)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综合考虑我省各地水资源状况,结合滇中调水的需要,参照南水北调工程筹资办法,对城市生活、工业等行业用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0至0.20元(详见附件一)。其中,工业用水中的采矿、冶炼、化工、造纸、建材、印染等高耗水行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企业在各地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再提高0.05元;属于禁止类的企业再提高0.10元。具体行业和政策界限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产业[2004]746号”等文件及国家即将修订颁布的产业政策规定分批下达执行。
2.运用价格杠杆加强对城市地下水开采的调控。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当地城市供水平均价格。地热水和矿泉水按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其中,地热水税费合计标准应为地下冷水的2倍以上。
3.发电用水水资源费仍按“云政办发[2004]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原则上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4.为切实推进水资源费调整工作,昆明主城区在今年拟出台的水价改革方案中按调整后的水资源费上限标准执行到位;其余15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和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 [2004]135号文件中列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县名单”的其他县(市、区),2007年底以前应达到上限标准;试点名单以外的县根据当地情况逐步调整,但2007年底的征收标准不能低于下限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