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加强部门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认真落实“省卫生厅和牧业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的通知》(吉卫联发[2005]55号)”精神,卫生部门要加强与牧业部门联系,主动掌握吉林省境内禽流感疫情及发展趋势,一旦获得疫情信息,要立即行动,与牧业部门做到“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各地卫生部门还要加强与质量监督、教育、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交通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及时、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4.2 加强疫情监测,提高预警能力
各级医疗机构恢复和设立发热门诊,主动筛查可疑患者,完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各级预防控制机构关口前移,深入医疗机构和禽类养殖区,主动了解、掌握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防止疫情蔓延。
4.3 疫情控制与处理
4.3.1 病例个案调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例,要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报告病例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卫生厅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按照《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实施,同时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做好流调人员和消杀队员的个人防护。
4.3.2 接触者的追踪管理。流行病学调查应在病人或疑似病例周围按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以及接触者的接触者划定三层范围。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接触者要进行医学观察和隔离;对一般接触者,如有不适症状,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检,实行医学观察7天,必要时予以隔离,自最后接触病禽、死禽或病例和疑似病例之日算起。如发现输入病例,要采取相应措施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相应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4.3.3 疫区的管理。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对疫区实施管制,疫区范围内禁止活禽在市场销售、运输、交易。根据《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及时做好疫点的消毒处理,同时作好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4.3.4 标本采集、运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禽流感病毒检测结果阳性,或发现无法鉴定的流感毒株,应立即将原始标本及分离物送国家流感中心进一步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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