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负责职务和经济犯罪的立案侦查,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在非法采矿案件立案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批准;对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职务、经济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受理,并及时侦查,及时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以及相关渎职案件的审理工作。人民法院审理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以及相关渎职案件应当查清事实,应当从重从严从快惩处,并尽量不适用缓刑和只适用附加刑。
三、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严肃追究违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和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同时,必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规范的联合执法协调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成立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为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领导组,领导组要经常召开专题会议,指导运用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工作衔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重大案件的落实。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为联络员。专门负责运用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矿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联络和情况汇总,并负责向领导组报告工作。各市、县也要按照这一模式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搞好当地各相关部门间的联合执法工作,并及时向省领导组和办公室报告情况。
二是建立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为保证及时严惩非法采矿行为,促进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的快查快究,快捕快诉,国土资源部门在发现违法和案件查处过程中要根据案情需要提前通报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及时采取必须的侦查措施,进一步提高惩治非法采矿犯罪的效率。
三是省、市公安、检察、法院要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研究、协调处理有关非法采矿、盗窃国家资源的司法事宜,以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提高办案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运用司法手段,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是维护矿产开发秩序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形势下遏制非法采矿势头必须采取的一项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须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作为“一把手”工程,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