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00]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口岸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将管理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职能,交给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
3、将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评估和转贷的职能,交给财政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政府口岸办公室管理全省口岸工作的职能。
2、原经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
3、原计委制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部分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4、原外商投资局相关政府行为的职能。
5、原体改委协调、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出国人员外汇商品进口计划的审批。
2、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合同的审批。
3、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生活用品进口的审批。
4、取消转口贸易的审核。
5、取消进出口企业申请保税企业业务的审核。
6、取消企业退佣、退订金及支付货损款超出有关规定的审批。
7、取消购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专用发票的审批。
8、取消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的审批。
9、取消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营业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