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实施《药品价格
监测办法》和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管发[2001]21号 2001年3月29日)
各地、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国家计委制定印发了《
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省局已以陕价工转发[2000]67号文件转发)。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现将我省实施《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和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国家计委统一领导和部署,省地(市)物价部门分级实施。省物价局负责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安排、监测人员培训和价格数据收集、传输、汇总等工作。地市物价局负责本地区价格监测单位的选定和业务指导,并督促检查监测点价格资料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络”。为了及时向各级物价部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群众公布药品市场价格,充分发挥价格监测的效能,按照体现“管理、监督、服务”功能的要求,决定由省价格信息中心站负责开发建立“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络”。医药价格信息网由省、地(市)物价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即由省价格信息中心站负责网络的开发、建设和维护,地市物价部门负责向本地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群众提供服务。为了保证药品价格信息的统一性、权威性、准确性,合理开发信息资源,避免资源和财力的浪费,各地不再搞重复建设。有关具体问题另行通知。
三、科学合理地确定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每个地市要选取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具有代表性的两家药品批发企业、两家药品零售单位和两家医疗机构为国家药品价格监测单位。
各级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省内年产值在亿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及生产医保药品的企业均为全省定点监测单位。具体定点单位由地市物价局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并将单位名单于4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工业品价格管理处。
全国定点监测单位和全省定点监测单位都是“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的基本网员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鼓励入网,凡入网单位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