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改革
公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
(豫计价管[2001]366号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各省辖市物价局、交通局,省道路运输局:
去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石油价格与国际接轨和提高公路通行费标准等项价格改革措施,对公路客运企业经营业绩影响较大。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我省公路客运的质量和档次,鼓励客运企业适时淘汰和更新客运车辆,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公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和公路运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价格水平。现将改革和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公路客运价格管理体制,建立新的公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
1、放开部分客运价目定价权。小轿车、包车的客运价格下放给客运企业自行管理,具体价格由客运企业与租车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
2、下放县乡公路和山区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权限。山区公路和县以下公路客运价格下放给各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管理,由各市根据省计委、交通厅制定的支线公路客运参考价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跨市对开的山区公路和乡间公路客运价格由对开双方所在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按同线、同车型、同价的原则协商确定。
3、为了补偿短途客运过高的成本支出,对营运在干线公路上的客运车辆,凡起止距离在35公里以内的其基本运价在相应车型运价的基础上上浮20%,具体价格由各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安排。
4、超豪华客车(即单车购进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客运车辆)运输价格暂委托各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管理。具体价格水平由各市根据客运市场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5、与京广、陇海铁路平行的公路客运价格(即107、310国道河南段沿线市、县,高速公路除外)实行浮动价格管理,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具体价格是否下浮由沿线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当地客运情况自主安排。跨市对开的客运价格由对开双方的市级物价、交通部门按以上规定协商确定。
6、春运期间公路客运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在相应线路、车型运价基础上一律控制在20%以内,具体价格由营运企业或对开班车的双方协商确定,抄报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备案。在春运期间,若遇雨雪等恶劣天气对行车速度影响较大时,经各省辖市物价、交通部门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可在上浮后的运价基础上再上浮20%,但行车恢复正常后应立即停止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