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运作,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要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城市示范村农转居多高层公寓建设原则上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农村村庄整治工作必须坚持民主讨论、民主决策,实施方案需报区、县(市)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要明确各项政策措施,包括规划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渠道及用地政策、拆房补助政策等等。对涉及需要农民出资出劳等重大事项,必须按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工程招标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权谋私。工程建设要加强民主监督,建立项目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落实措施,切实加大扶持力度。“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建设资金在争取省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对有关的规划费用给予补助,以“以奖代拨”的形式下拨建设资金,支持村庄整治工作;各区、县(市)要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保证村庄建设必要的用地。在村庄整治中,宅基地退建还耕和土地整理等继续享受省定扶持政策。其中,宅基地退建还耕实施前,可按规划复垦耕地面积的80%核发用地周转指标,先借后还。同时各级要在土地出让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村庄整治。凡涉及“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建设收费的,原则上予以减免。
(四)齐抓共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必须齐抓共管,整合部门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与农村“先锋”工程和“领头雁”工程、“十镇百村千户创文明”活动、农村公路建设、都市农业专业村建设、“百村园林绿化”工程、“千里城乡河网清水”工程、新一轮土地整理工作、“生态示范区和生态村镇创建活动”、“卫生村评选活动”等紧密地结合起来,并进行有机整合,努力发挥集成优势。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村庄整治和示范村建设工作,承担起部门职责,指导各地搞好村庄整治的规划、交通、绿化、土地整理、河道整治、改水改厕、排污保洁等各项工作,帮助基层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优先安排建设扶持资金等方面,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
(五)协调发展,提高整治村和示范村建设水平。村庄整治中硬件建设是重点,要在改造规划、整治方案的指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努力改变村庄环境面貌,缩小与城市的差距,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质量。同时,硬件建设要与软件建设相结合,村庄整理、环境治理要与加强管理相配套,与改进服务同步。要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用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的理念来指导农村社区服务工作,提高农村社区治安、环保、卫生、文体、幼教、老年服务的水平。要发挥示范村的榜样作用。示范村在环境整治上要高起点、先行一步,在经济社会发展上要坚持协调发展,带动面上的整治工作,为其他村作出表率。经过整治的村,由区、县(市)组织验收,报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接受市有关部门抽查。建成的示范村,由区、县(市)初验后报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有关部门组织考核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称号。同时,积极向省有关部门推荐建设标准高、示范作用强的村,参加省级相关荣誉称号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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