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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1、主办
  为有利于衔接可研、初设阶段审核成果,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拟办每个项目的可研、初设审核文件,原则上由建管中心或农电局同一名承办技术人员草拟,同一名技术人员校核,同一名造价人员校核造价,同一名分管领导审查。
  审核(批)文件应附主要工程量审核表和工程概(估)算审核表。
  2、会签
  会签处室和人员:
  主管处(1名处长或处长委托1人)──计财处(1名处长或处长委托1人)──分管厅总工(可研阶段)。
  堤防工程如有修改堤线,涉及围滩造地的项目,由建管中心提出会签工管处。
  其他确实需要增加会签处室的项目,由主管处领导与分管厅总工商定,另行处理。
  凡报省立项的基建工程均需单独编报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其中,新建工程和除险加固工程中的水土保持专项投资超过300万元的由水保农水处主办专项审核(批)。新建及扩建大、中型工程单独编报移民及部分老移民的住房、用水、土地补偿等专题,由移民办“移民审查技术小组”主办专项审核(批);水保、移民专项审核(批)核定的投资直接列入工程项目的可行性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中;其余除险加固工程中的水土保持专项投资不超过300万元、移民基础设施专项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均由建管中心或农电局直接办理审核,不再会签水保农水处或移民办。
  3、签发
  会签完成后,由办公室核稿,可行性研究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初步设计由分管厅总工审定签发,需上报国家审批的省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经厅总工审查后送分管厅领导签发。
  厅机关各部门在审核(批)文件过程中提出的意见,拟稿单位应作协调和综合整理,并签名确认;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分管厅总工裁决或进行协调处理。各处室不得因为有意见分歧而拒绝签名或滞留文件。
  签发领导认为需要退件的,责成主管处办理。
  工程审核(批)阶段及批文流转部门如下表:
  可行性研究 建管中心或农电局→水规处→计财处→分管厅总工→分管厅领导
  初步设计
  (1)建管中心→基建处(或其他主管处)→计财处→分管厅总工
  (2)农电局→计财处→分管厅总工
  批文在审核流转过程中一律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收文处理表由办公室收文时附加,发文处理表由拟稿人办文时附加,两表都随批文流转。为便于监督和统计,可研报告批文的两表由办公室复印留存,初步设计批文的两表由总工室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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