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属地管辖原则的通知
(湘药监稽[2003]3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以来,部分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所属分局,在当地发生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后,除了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单位进行处罚,在没有得到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定管辖的情况下,便擅自到辖区外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乱罚款、乱执法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号令)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程序规定>暂行办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为了防止类似不依法行政行为的再次发生,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管辖,现就属地管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程序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行政。对违规操作的单位,上级药监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所作出的一切行政处罚决定。对屡禁不止的个别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2、凡涉及辖区外的案件,大案要案要立即上报,并依法移送,不得一罚了之或隐瞒不报。由此造成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单位和个人没有被深究或对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