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西安市
人事争议仲裁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陕价费调发[2003]46号 2003年7月29日)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定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3]145号)收悉。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西安市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陕价费调发[2000]131号)中核定的收费标准已试行到期。经研究,同意西安市人事仲裁部门按仲裁管辖范围受理争议申请人申请,进行人事争议仲裁时可收取仲裁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事争议仲裁费包括仲裁受理费、人事合同鉴证费、仲裁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仲裁受理费: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一方3人以下,每案收费30元,4人以上每案收费60元。
2、人事合同鉴证费,每件5元。
3、仲裁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其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仲裁受理费、处理费由败诉方承担,若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机构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比例,人事合同鉴证费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