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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3日)废止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10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健全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的管理,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归口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全省各级安监机构的资格考核和确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安监机构的考核、复查工作,考核、复查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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