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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关于府城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关于府城
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琼发改价管[2003]407号 2003年7月29日)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府城中学学生公寓收费问题的请示》(市价字[2003]69号)收悉。根据该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的成本、费用,同时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府城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
  二、公寓须有卫生间、电话、电风扇、每人须配有架子床、储物柜。每间入住8人。
  三、社会化学生公寓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入住,学校不得强制安排。
  四、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方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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