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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明确天津市商业联合会职能的通知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明确天津市商业联合会职能的通知
(津商委[2003]184号)


各商业行业协会,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市商委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商业联合会是本市商业各专业协会、商业骨干企业、专家学者等参加组成的商业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商业联合会的工作职能,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实施我市“三步走”战略,实现我市商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为保证我市商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天津市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市政府令61号)、《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997年91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商业实际,就天津市商业联合会的职能明确如下:
  一、天津市商业联合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根据《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发展,根据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同时保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独立开展工作”。市商委委托天津市商业联合会对各商业行业协会年度检查进行预审,合格后报商委审核;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和行业协会新建改建、领导机构人选的调整、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组织等工作;
  二、根据《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天津市商业联合会应当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从事行业管理,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性社会团体整体素质,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其职能是:
  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企业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引导会员合法经营;
  ㈡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代表行业协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给产业损害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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