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海口美兰机场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价格[2003]285号 2003年7月29日)
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口美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航海口空中交通管理站:
根据国家航空运输用电价格政策,为促进我省航空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海口美兰机场及民航海口空管站用电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电按实际用电性质进行分类,按规定对用电线路和计量装置进行改造,执行不同的分类电价。
二、用电分类及标准
1、经营服务业。宾馆、商业铺面、餐厅、广告及驻场商业经营企业列为经营服务业用电,执行现行经营服务业目录电价标准,即:0.80元/千瓦时。
2、非工业及普通工业。中央空调、候机楼动力及照明、各类水泵、环保设备、助航灯光、驻场事业单位办公、公共照明、通信、雷达、导航、航空气象保障服务用电列为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现行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目录电价标准,即:0.589元/千瓦时(高压)、0.594元/千瓦时(低压)。